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正式实施

5月1日起,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正式实施。相比2016年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,新规对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的制度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健全,更加符合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、新趋势、新要求。

(截自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)

针对近年较为火热的“种草营销”、直播带货等,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经营主体责任,并列举了处罚标准和依据。

对于电商行业而言,其中有两点尤其值得注意:

1. 短视频/图文“种草”附带购物链接,必须标明广告
在最新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中,对于互联网广告的“可识别性”提出了明确要求。第九条规定:“通过知识介绍、体验分享、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,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,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‘广告’”。

(截自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)

在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将商业性质的“种草”纳入广告范畴以后,其也需要受到广告法的监管。对于违规行为,《办法》也给出了处罚标准: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,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。

(截自《广告法》)

此项处罚适用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“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”。违反规定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,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2. 明确直播带货责任划分,主播涉及“代言人”身份
在正式实施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中,第十九条属于新增条文,并未出现在此前的《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》中。

此项规定对于“直播带货”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:直播间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推销,亦可被视为商业广告,需要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。

直播间的运营者、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服务的,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。

最为关键的是,“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,构成广告代言的,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”。

(截自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)

换而言之,带货主播是有可能涉及“代言人”身份的,他们也需要承担代言人的相关责任。

带货主播需要承担的代言人责任则涉及《广告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“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,应当依据事实,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、证明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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